云民博發(fā)〔2018〕36號 簽發(fā)人:高力青
云南民族博物館公務用車和公務出行租車
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云南民族博物館公務用車管理和公務出行租車經費使用管理,有效保障本館公務業(yè)務活動,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jié)約型單位建設,根據《中共云南省委辦公廳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全省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云辦通﹝2018﹞31號)精神,按照《省民族宗教委委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實施方案》部署,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保留車輛使用管理
第一條 車輛使用與對象
根據云南省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規(guī)定和《省民族宗教委委屬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實施方案》,保留公務車主要用于報送、領取機要保密文件及涉密載體資料、抗震救災、防汛抗旱、疫情防控、突出性自然災害以及重大事故、突發(fā)事件等緊急情況,保障退休干部殯葬服務。
第二條 保留車輛使用管理原則
集中管理,統(tǒng)籌調度;保障公務,合理使用;提高使用效率,避免閑置浪費。
第三條 保留車輛還可用于以下公務活動
1.保障館領導參加上級召開的緊急會議和緊急公務;
2.省民族宗教委牽頭組織或安排以省民族宗教委名義集體前往基層調研或檢查督查等公務活動;
3.省民族宗教委組織集體前往外地進行基層扶貧、進村入戶調研等活動;
4.接待上級主管部門來館檢查和其他省份同行來館調研、考察等公務活動。
5.保障財務、人事辦理涉及全體職工工資、福利、社保、水電、職稱等業(yè)務。
6.保障云南省民族文化宮項目辦理建設手續(xù)和運營公務。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 公車私用、私車公養(yǎng)的;
2. 換用、借用、占用與本館有利害關系單位和個人的車輛,或者擅自接受企事業(yè)單位和個人贈送車輛的;
3. 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的;
4. 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的;
5.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為非本單位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的;
6.違規(guī)處置公務用車的;
7.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
第五條 車輛管理與調度
1.本館留用公務車輛堅持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統(tǒng)一調度的原則。按規(guī)定統(tǒng)一噴涂標識,安裝衛(wèi)星定位系統(tǒng)。公務用車嚴格實行“誰管理、誰負責,誰駕駛、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管理機制,確保公務用車在有效的監(jiān)督下安全運行。
2.公務用車不得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3.留用車輛由館辦公室負責監(jiān)管調派。公務人員長途公務用車由市場化交通保障,差旅費、住宿費和交通費等出差費用報銷按照相關文件執(zhí)行。
4.辦公室負責統(tǒng)一管理公務用車。嚴格車輛使用登記,登記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
5.公務用車執(zhí)行任務時,要服從調度,按時返回,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回時,應及時報告辦公室;嚴禁隨意變更行車目的地、變更用車對象、變更用車目的。
6.公務用車執(zhí)行回單位停放制度,節(jié)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外出執(zhí)行公務時,嚴禁將公務用車停放在娛樂休閑場所。
第六條 車輛保養(yǎng)與維護
1.車輛的保險、維修保養(yǎng)和加油均按照省政府采購點實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保養(yǎng)和定點加油制度。
2.司勤人員定期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確保車況良好和行車安全。車輛出現故障,應報告辦公室,填寫維修項目申報單,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后方可維修。長途車出現故障,應及時維護,修理費用經隨車領導簽字后,辦公室審核登記后方可按規(guī)定程序報銷。
3. 車輛加油一律實行加油卡結算。公務用車的維修、保養(yǎng)費用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內的,由辦公室負責人審批;費用在2000元(含2000元)至3000(含3000元)以內的,報分管領導審批后實施;費用在3000元(不含3000元)以上的,報分管領導同意后再報館長審批。不按程序報批所產生的費用,財務一律不予核銷。
第七條 司勤人員管理
1.辦公室要加強司勤人員管理,定期組織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參加教育活動,不斷提高思想認識和服務意識;要經常組織司勤人員學習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注重提高技術水平和駕駛能力。
2.司勤人員必須堅守崗位、服從調度。出車前檢查車輛及證件,嚴禁酒后駕車、疲勞駕車、故障行車,停車時確保門窗關好鎖好,防止車輛物品被盜。堅持專人專車,嚴禁交與他人駕駛。
3.緊急情況司勤人員節(jié)假日必須按值班表值班備勤,保持通訊暢通,因個人原因延誤搶險救災、突發(fā)事件處置或嚴重影響重要工作任務的,一律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八條 行車補貼
駕駛員行車補貼,按本館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zhí)行。
第二章 公務出行租車管理
第九條 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的來源
租車經費管理。用車部門嚴格按照每次批準公務出行的時間、路線報銷租車費用。
第十條 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用途
在我館留用的定向化保障車輛不能滿足需要時,以下情況可以使用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租車:
1.發(fā)生各類突發(fā)事件,需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應對處置;
2.保障上級的重大調研、會議、活動等正常進行;
3.接待上級部門到我委督導、調研、檢查、巡查、考核等;
4.館領導按要求隨同中央領導或我省省級領導到昆明市5城區(qū)(五華區(qū)、盤龍區(qū)、西山區(qū)、官渡區(qū)、呈貢區(qū))以外出差時;
5.公務人員前往公共交通工具未覆蓋的地區(qū);
6.按規(guī)定組織到昆明5城區(qū)外的黨務、工會等集體公務出行活動。
第十一條 公務出行租車管理
1.本館公務租車須向有資質租賃公司租車。
2.因工作需要確需租車的,根據本辦法中規(guī)定的公務租車范圍,由用車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公函,辦公室審核后報分管副館長和館長批準后辦理租車事宜。
3.公務出行租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和紀檢部門的監(jiān)督,如有違反將追究用車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公務出行租車使用管理規(guī)定不適用于科研項目和課題租車使用,科研項目課題租車使用按照項目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附則
1.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2015年8月18日印發(fā)的《云南民族博物館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云民博發(fā)﹝2015﹞45號)同時廢止。
云南民族博物館 2018年10月24日印